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6-048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文
化体育产业基金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1、为积极响应国发〔2014〕46 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5〕85 号《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抓住重大历史机遇,大力支持我国体育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或“莱茵体育”)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在产业和金融方面的优势
资源,提升资本运作效率,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416 发展战略”,加快体
育金融平台建设及其他业务平台布局,丰富与夯实莱茵体育产业生态圈,公司拟
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签署《关于设立文化体育产业基金的合作协议
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双方就联合发起文化体育产业基金达成一
致意见。
基于本次合作,双方拟联合发起设立总规模为 10 亿元的文化体育产业基金,
通过该基金参与全球优质文化体育类项目的股权和/或债权投融资,重点关注“文
化产业”、“体育时尚”、“体育赛事运营”等行业,主要投资于国内外优质文化体
育产业及其衍生行业的相关企业,致力于促进全国文化体育产业的快速高效发
展。
2、审议程序: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文化体
育产业基金合作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该合作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5年8月5日
3、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5号楼5层610
4、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5、法定代表人:姬连强
6、控股股东: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
投集团”)
7、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
8、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系北京文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北京市
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的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日常运营与投融资业务。北京市文
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首期规模200亿元。根据首都文化中心、
文化功能区、文化要素市场建设及国有文化企业并购重组的进展和资金需求,分
期募集,分项目投放。基金的重点投向为文化功能区建设项目、文化产权交易市
场建设项目、国有文化企业并购重组项目,以及优秀的市场项目和创投项目。北
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团队由投融资领域具有战
略眼光与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资深人士组成,并聘用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建立
严格的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对基金进行规范、专业的全流程管理,确保基
金程序合规、资金安全、收益合理,实现基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收。
9、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北京市文
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无关联关系;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未持有公司股
份,也不存在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业务的情况。
10、合法性:
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的
双方同意充分发挥和利用其各自的行业资源、资本优势及专业优势,拟联合
发起文化体育产业基金,并通过该基金参与全球优质文化体育类项目的股权和/
或债权投融资,促进全国文化体育产业的快速高效发展。
(二)合作内容框架
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与莱茵体育旗下全资子公司——莱茵国际体
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联合发起设立基金,基金框架拟设置如下:
1、基金总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可视情况分期设立。
2、基金投资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3、基金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国内外优质文化体育产业及其衍生行业的相
关企业,重点关注“文化产业”、“体育时尚”、“体育赛事运营”等行业。莱茵体
育可作为基金所投项目的优先退出通道。
4、基金结构:双 GP 制,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与莱茵体育委托的
旗下基金管理机构均作为普通合伙人 GP,其他社会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 LP。
5、资金来源: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与莱茵体育旗下子公司通过各
自渠道募集。
6、存续时间:三年至五年,可视情况延长二年。
7、双方应尽快确定细化方案并签署协议,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三)协议签署与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隶属于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国有独资企业——北
京文投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文化中心基金管理公司达成的合作事项
是本公司积极响应国发〔2014〕46 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5〕85 号《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体育产业“416 发展战略”,积
极落实体育金融平台的重要布局。
基于本次合作,双方拟联合发起设立总规模为 10 亿元的文化体育产业基金,
通过该基金参与全球优质文化体育类项目的股权和/或债权投融资,重点关注“文
化产业”、“体育时尚”、“体育赛事运营”等行业,主要投资于国内外优质文化体
育产业及其衍生行业的相关企业,致力于促进全国文化体育产业的快速高效发
展。同时双方将积极挖掘并利用本次合作方控股股东——北京文投集团在金融、
文化、体育、传媒等各领域的优势资源,努力拓展全方位、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
本次合作中,通过与专业机构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通过金融化、市场
化手段,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提高对投资标的相关运作的专业性,拓宽投资
渠道,为公司有效整合产业提供支持,加快推进体育各大平台建设,巩固公司的
行业地位并完善莱茵体育产业生态圈布局,同时将对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起到积
极作用。
五、风险提示
双方后续将以此协议为基础推进基金设立、基金募集、项目投资等合作事项,
具体合作条款正在草拟过程中,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并购基金存在足额募资
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基金成立后未能找到投资标的或投资标的选择不当的风险。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关于设立文化体育产业基金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