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
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和巨潮资
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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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30 在江
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谭荣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
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00,242,24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268%。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180,208,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62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20,034,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49%。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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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7、《关于为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调整为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提供担保的额度的
议案》;
9、《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暨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上述第5项、第7项及第8项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
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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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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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凡 杨 亮
吉 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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