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6-02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
22日(星期五)下午1:3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总股本454,819,181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242,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2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0,208,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2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
20,034,1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49%。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
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040,773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40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共1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6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通过网络投票的共33人,代表股份20,034,17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4049%。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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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荣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董事谭伟因
出差未能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其他6名董事、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059,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858,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陈平、许世可、岳修峰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0,059,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858,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200,059,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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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858,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0,059,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858,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454,819,1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9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40,933,726.2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18 股。
同意 198,485,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9%,超过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75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284,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59%;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 1,75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1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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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议案》
同意 200,059,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858,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瑞吉格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1.6 亿元(含 1.6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有效期为 2 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银行综合授信实际发生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具体负责与金融
机构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或协议)以及各项与此担保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资料,担保合
同(或协议)上的有效期为 2 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担保方式为连带
责任担保;同时授权董事会全体成员根据担保需要在相关担保文件资料上签字,公司不需
要就上述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同意 198,303,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9%,超过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反对 1,8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1%;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102,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67%;
反对 1,8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31%;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提供担保的额
度的议案》
同意减少 4.4 亿元担保额度,将公司为瑞吉格泰项目建设贷款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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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至 3 亿元。本次调整除了担保额度下调至 3 亿元之外,其他担保事项及授权事项不变。
同意 198,303,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9%,超过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反对 1,8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1%;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8,102,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67%;
反对 1,8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31%;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暨结余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工业电加热器制造项目”、“年产 600 万支陶瓷 PTC 电
加热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年产 250 万套空调用电加热器组件建设项目”;超
募资金投资项目“600 万套新型水加热生产项目”、“年产 400 万套空调用电加热器组件建
设项目”、“在重庆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授权该子公司购买生产厂房”等 7 个项目结项并将结
余资金 26,848,960.67 元(含利息 10,981,559.10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同意 200,059,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858,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
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弃权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吉利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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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