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跃岭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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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
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林
仙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2
名,代表股份 103,39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98 %。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1 名,持有股份 103,387,700 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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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173 %。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5 %。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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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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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