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广东威创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核查情况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15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
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事项。
2、2015年度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存在募集资金定期存单质押的行为,公司及时采取了
整改措施,使专户资金未受损失,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同时重新
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增设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环节,规范募集资金的
使用管理。除此之外,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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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按照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有效落实,公司对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我们
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年度报告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
护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
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公
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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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了解李亦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李亦争先
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
公司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本次聘
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
亦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第三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就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较好
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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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
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
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对公司独立性
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对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独立董事:曹洲涛 谢石松 胡志勇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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