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杭州市秋涛北路 72 号三新银座大厦 9 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恒(杭)书(2016)第04013号
致: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立灏律师、张昕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迦南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迦南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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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精神,对迦南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方式、股权登记
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2016年4月18日(周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于2016年4月22日(周五)下午13:00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园区大道公司一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2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016年4月22日(周五)下午13: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永嘉县
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园区大道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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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意见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智敏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最后,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智敏女士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对其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7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将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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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迦南科技《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6年4月18日(周一)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且股东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79,47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4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97】%。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
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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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迦南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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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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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张立灏
承办律师:
张 昕
二○一六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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