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全体成
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地履行了自身的职责,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
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财务运行管理、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
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6 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为:
(一)2015 年 2 月 12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
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恩
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新
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新开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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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共 11 项议案。
(二)2015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
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恩
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的议案》。
(三)2015 年 8 月 8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
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恩
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收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部分现金对
价的议案》共 2 项议案。
(四)2015 年 8 月 2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
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恩
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及<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共 2 项议案。
(五)2015 年 8 月 28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
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
恩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决定
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六)2015 年 10 月 22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刘恩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
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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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
合资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共 8 项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除召开监事会会议外,还列席和出席了公司的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各项重要提案和决议,了解了公司各项重要决策的
形成过程,掌握了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同时履行了监事会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能。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发表意见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对报告期内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2015 年 2 月 12 日,在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上,监事会就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 2015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
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2014 年度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财务状况健康。公司 201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同意
提交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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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制定的。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并在企业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重大投
资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有效控制了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4、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
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5、关于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为使公司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相匹配,使公
司的价值能够更加公允、客观的体现,同时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障,从长远
角度回报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
监事会经审议及充分讨论审议通过 2014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提交
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7、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
监事会审议通过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监事,2015 年度仍按照其在公司担
任的行政职务相应薪酬政策及标准领取薪酬,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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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进一步明确
了公司未来三年对新老股东股利分红的回报、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
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1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超
募资金以适当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
需要。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并同意提交至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剩余募集资金及利
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市场环境
和产能需求等实际情况,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后续
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为公司和广大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同意公司将“智能一卡通整体解决方案技术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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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升级扩建项目”、“营销与客服网络扩建项目”进行结项,及节余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2015 年 4 月 22 日,在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上,监事会就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2015 年 8 月 8 日,在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上,监事会就公司收
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收购上海树维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部分现金对价等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收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监事会认为,上海树维是国内知名的教育信息化领域软件供应商和系统集成
商,拥有国内领先的数字化校园平台、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综合管理系统、校园
一卡通系统等平台软件及应用软件产品,其产品赢得了良好的业界口碑。上海树
维在上海及华东地区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积累了一大批高校客户资源。本次
交易将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升市场及产品竞争力,提升公司在
教育信息化和校园信息化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夯实公司高校客户资源积累,为
公司校园移动互联网业务的拓展和商业模式的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外,公司和上海树维在采购、生产、技术与研发、营销服务等多方面具有
较大的整合空间,通过有效整合,可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提升上市公
司的成本控制水平、市场拓展能力和技术研发实力,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高校
信息化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
竞争力。监事会同意公司收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同意提
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收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部分现
金对价: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收入 5,283.446033 万元(具体
金额以资金转出日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支付收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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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100%股权部分现金对价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不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收购上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部分现金对价,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2015 年 8 月 20 日,在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上,监事会就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2015年上半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超募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
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2015 年 8 月 28 日,在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监事会就《关
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决定的
整改报告>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新开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4号)(以下简称“《决定》”),
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与计划,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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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的《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对《决定》所提出的问
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决定》中
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各项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做出详细
的计划,并编制了《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公司将切实按照要求和计划进行整改,不断规范公司的行为,并将以此为契机,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和保障股东和投资者
权益。
(六)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监事会就公
司《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公司符
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监事会认为:设立合资公司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山西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
的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山西地区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满足公司经营
规模不断扩大对全国市场的需求,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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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股份的数量、发行
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限售期、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的安排、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金额与用途,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监事会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对公司基本情况、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及其与本公司的关系、发行股份的价格及
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投向、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
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与承诺情况等方面对
本次公司非公开事项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监事会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从(1)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
的必要性;(2)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3)本次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4)本次发行的可行性;(5)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6)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六个方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增加股东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监事会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从本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对公司经
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
性分析。分析结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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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监事会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法起草了《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5】第 711502 号),从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前次发行中用于认
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五
个方面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与审核,公司已按前次募集资金
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
行了披露义务。
三、监事会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等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完善治理结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方针的讨论,并依法对
公司经营运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15年度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程序
合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公
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
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良好,财务
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公司董事
会编制的 2015 年年度报告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2015 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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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正确理解。
(三)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情况
1、公司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认
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
致,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刘永春、丛伟兹、
李洪、熊小洪、白海清、黄暂度等 6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
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何伟、乔志刚、杨宏生、周华、
王建成、吴琼、上海君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7 交易对方持有的上
海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上市公
司的成本控制水平、市场拓展能力和技术研发实力,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高校
信息化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
竞争力。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监事会审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体系及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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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
情形。
(八)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
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
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计划
2016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2016 年度监
事会的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将加强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协调,重点关注公司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进展,积极督促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有效运行,对董事会
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从严把关,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3、监事会将有针对性地参加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内控建设、公司治理等
相关方面的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持续推
进监事会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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