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的合
法权益。
在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的重大决
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务情况等方面
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六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表决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届次 会议审议议案
结果
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5 年 4 月 21 日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5、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票通过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8、关于续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5 年 4 月 23 日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全票通过
2015 年 6 月 11 日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全票通过
2015 年 6 月 30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推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全票通过
1、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2015 年 8 月 24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3、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票通过
4、关于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议
案
5、关于超募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1、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5 年 10 月 27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全票通过
2、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列席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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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及公司 2015
年依法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决策合理、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建
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定期听取公司财务人员的汇报,对 2015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
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
财务状况良好,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报告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编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2015 年,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6,500 万元及小型系统集成辊压机产业
化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600 万元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认为:使用超募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收购成都德
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的战略转型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的使用去向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利君股份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内幕交易情况
2015 年,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超募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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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32,100 万元(超募资金
26,500 万元及小型系统集成辊压机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600 万元)和自
有资金 4,9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37,000 万元现金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同意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公司业务范围拓展至其他经营领域,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上述资产交易行为外,公司未发生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情况,
亦未发现内幕交易和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对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
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需要,能够在公司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关键环
节中发挥较好的管控作用。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
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2、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形。
3、公司业绩预测的实现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利润实现数较预测数低 20%以上或高 20%以上的情形。
(七)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2015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2015-029),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了上述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外部报送信息和使用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关于内
幕信息管理的制度,并严格有效的执行。相应制度的建立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报
送、管理和使用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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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切实遵守了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没有发生内幕交易行为以及被监管部门查处和要
求整改情形。监事会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建立之后得到了有
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控制和指导作用。
2016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诚信勤勉地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依法对公司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进行有效监督,并积极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
公司财务状况,知悉并监督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一步提升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效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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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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