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
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
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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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三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涂连东 曾招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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