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核查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5 年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 100,32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
保余额为 48,943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资产总额的 17.01%,净资产的 37.31%,除上述对全资子公司的担
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2、2015 年度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3、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违规,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 69.24 万元,其他关联人(公司属下参股公司)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
额为 897.51 万元,主要为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二、对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采购、销售和租赁厂房的需要而形
成的,是公司常规性业务,定价原则为市场公允的原则,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性业务,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规。
三、对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董、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能按照制定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规定的制订和执行,薪酬的发
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该会计师事务所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议,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16,90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含税),共计 33,352,320 元,公司剩余未分配
利润 249,016,765 元转入下一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此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也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
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将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
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
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
委托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飏、刘杰生、沈肇章
二〇一六年四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