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春瑜)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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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2015年度,作为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的规定,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参加董事会8次,其中现场出席7次、以通讯方式参加1次,列席股东大会

3次;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形;

2、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

报告期内,对相关事项共发表4次独立意见。

(一)2015年1月30日,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闲置资金(其中:超

募资金19,000万元及自有资金41,000万元)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其中超募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须承诺保本),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不影响超募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2015 年 4 月 8 日,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

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

工和制衡机制。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涵盖了公司的营运环节,重点控

制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控制有序,并不断根据新的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修订。

经了解、测试、核查,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相对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的

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201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制定的绩效评价体系及相关薪酬考核机制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4、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计准则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我们一致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

构进行了事前审阅,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中勤

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三)2015年8月12日,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2015 年 9 月 17 日,就提名杜守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杜守颖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守颖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杜守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度,除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外,本人多次对公司北京等地进行现

场检查,与公司高管分别进行了座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听取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指

导内审部门工作,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

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

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

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1、报告期内,参加公司组织的董监高培训4次,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下发的相关文件。

2、2015年12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六十六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班(后续培训),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及最新问题剖析、内幕交易防范、

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与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深入学习。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最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 2015 年的工作中给予了极大的协助和配合,

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联系方式:li7313@163.com

独立董事:李春瑜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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