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网科技: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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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

股东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33030039 号

目 录

1、 专 项 审 核 报 1

2、 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 Roa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39

电话(Tel):+86(10)88219191

传真(Fax):+86(10)88210558

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33030039 号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网科技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顺网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

劵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顺网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

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

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

公司原股东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1

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金额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顺网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

东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劵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

映了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 年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顺网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顺网科技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晓华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2

关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2015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情况

根据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江苏国瑞信安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王雷、唐卫民、陈亚峰、陈进、武霞、南京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严坤均(以下简称“国瑞信安原股

东”)签订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将按照每股人民币 41.57 元,向国瑞信

安原股东非公开发行 3,569,879.00 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国瑞信安原股东以

其所拥有的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增发的股份。2016

年 1 月 12 日,本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8 号文件

批准,同意本公司向国瑞信安原股东发行 3,569,879.00 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购买相关资产。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根据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78 号文《关于核准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71,000,000.00 元的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2016

年 3 月 4 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但不低于 90%,即人民币 72.57

元/股。

国瑞信安原股东所持有的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已持有江苏国

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

2016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向本次重组及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登记结算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股份登

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王雷、唐卫民、陈亚峰、陈进、武霞、南京创瑞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签订的《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东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5 年度及 2015-2017 年

3

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指以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基础,加回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的 30%调整后确定的净利润金

额,但每年度可加回计入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以 300 万元为上限)分

别不低于 2,500 万元、9,100 万元。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33030066

号审计报告,江苏国瑞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7,126,064.89 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的 30%为 2,816,100.00 元,调整后净利润为 29,942,164.89 元,超过了 2015 年度业

绩承诺金额。

四、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批准。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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