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飞 联系电话:025-8338768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惠萍 联系电话:025-83387677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亚邦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期为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
结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建立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针对具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已按要求签署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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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所备案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导工作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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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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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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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则、行为规范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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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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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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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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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函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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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相关承诺。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城市规划需要,常州
市武进区政府决定对亚邦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集团”)
牛塘老厂区地块进行收储。武进区政府
指定亚邦集团统一办理亚邦集团及其
关联企业在牛塘老厂区的收储拆迁事
宜,政府部门不与该地块上的各家公司
进行逐一办理,故由亚邦集团统一代表
亚邦老厂区各单位与政府协商、洽谈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土地收储事项。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公司认为该土地收储事项是为配合常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州市武进区政府整体规划,且涉及搬迁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企业较多,过程复杂,相关事项尚未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全确定,故当时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讨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论,拟待相关土地收储事项确认后,再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履行相关程序。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为明确亚邦股份在收储协议中的权益,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亚邦集团与亚邦股份、常州市临江化工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有限公司、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常州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一分公司于 2016年3月25日签订《亚
邦集团牛塘生产区收储协议补充协
议》。
保荐人及律师获悉后,认定该事项为关
联交易,需履行审批流程。公司于2016
年3月31日年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委托亚邦集团办理搬迁补
偿事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决定于
2016年4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该
事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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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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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17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说明:
1、2014 年 11 月 6 日,经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及 3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二年内可循环使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继续购买
理财产品,未将到期理财产品的部分本金及收益及时返还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已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均已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亚邦集团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与亚邦集团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亚邦集团持有的所有亚邦股份限售
股,共计 166,112,000 股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为三年,从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对亚邦股份本年度持续督导期
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
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
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
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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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华泰联合认为,亚邦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检查,除土地收储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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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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