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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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以下相

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黄金洞矿业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为全资子公司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

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审议上述对外担保

事项时公司如实、全部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详细说明,担保风险已充分揭

示。

公司的担保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同意董事会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黄金洞矿业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意见。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为

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审议上述对外担保

事项时公司如实、全部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详细说明,担保风险已充分揭

示。

公司的担保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同意董事会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新龙矿业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意见。

三、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1. 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公司已就黄金租赁业务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

批流程及《黄金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3. 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能够拓宽融资渠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

四、关于与南交所开展合作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商标许可使

用转授权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并签订《商标许可使

用协议》和《商标许可使用转授权协议》有利于拓展黄金产业链,有利于公司提

前拓展市场和销售渠道,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联人在表决过

程中进行了回避,该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陈共荣 饶育蕾 刘玉强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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