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
前核查。
1、对《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
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对《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定价遵循
了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
各项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
情形,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