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9: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光红、王俐

君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

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的

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 年 3 月 29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孚

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 年 3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召集本次

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和会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2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山东

省高密市孚日街 1 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为“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3】

3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名,均为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等股东持

有股份【352,460,96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8.8173%】;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507,58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762%】。出席本次会议的

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已在贵公司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

(一)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1、《二○一

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二○一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15 年度财务报告》;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

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8、《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9、《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配股条件的议案》;

10、《2016 年配股发行方案》及 9 项子议案;11、《关于 2016 年配股

4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16 年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1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说明》;14、《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议

案》;15、 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根据贵

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结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

有效通过:

5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1、《二○一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0,07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218,70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弃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7%】。

2、《二○一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50,07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218,70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弃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7%】。

3、《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同意【350,07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218,70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弃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7%】。

4、《2015 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218,70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弃

权【1,178,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45%】。

6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50,473,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0%】;反对【1,237,0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0%】;弃

权【750,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130%】。

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同意【350,07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218,70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弃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7%】。

7、《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218,70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弃

权【1,178,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45%】。

8、《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350,07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218,70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弃

7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7%】。

9《关于公司符合申请配股条件的议案》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380,3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6%】;弃

权【1,01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886%】。

10、《2016 年配股发行方案》及以下 9 项子议案

(1)配售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2)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3)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8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4)配售对象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5)配售时间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84,289】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5%】;弃

权【13,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7%】。

(6)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7)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9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8)承销方式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9)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2,397,588】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2%】;弃

权【0】股。

11、《关于 2016 年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275,9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0%】;弃

权【1,121,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182%】。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配股相关具体

事宜的议案》

10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233,0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8%】;弃

权【1,164,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4%】。

1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232,0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5%】;弃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7%】。

14、《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350,063,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8%】;反对【1,232,0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5%】;弃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07%】。

15、《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同意【50,663,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14%】;反对【1,232,0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9%】;弃

权【1,16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967%】。

11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提出

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同,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

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2 /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何光红

负责人: 牟云春 签字律师:王俐君

2016 年 4 月 21 日

13 / 1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孚日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