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对相关事项
进行了了解,并查阅了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现就下列事项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锐风
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为日常经营所需,在
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
积极建议和帮助。我们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贵立义、刘永泽、戴大双、李秉祥
201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