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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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7 证券简称:秦川机床 公告编号:2016-19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13∶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星期四)。

(五)投票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龙兴元先生

主持。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48,251,978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47,861,613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90,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56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04,58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14,215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3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90,3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5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和议案,经过投票表决,形

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7,933,2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716%;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28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2857%;

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1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33,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6%;

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2857%;

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1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33,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6%;

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2857%;

反对 3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1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23,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6%;

反对 328,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3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375%;

反对 328,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005,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9%;

反对 246,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8,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998%;

反对 246,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23,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6%;

反对 328,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375%;

反对 328,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005,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9%;

4

反对 246,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8,5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998%;

反对 246,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为子公司对秦川机床集团宝鸡仪表有限公司 23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23,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6%;

反对 246,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1%;弃权

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375%;

反对 246,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002%;弃权

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3.6624%。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陕西秦川设备成套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 25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7,923,31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676%;反对 328,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375%;

反对 328,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3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5

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立新、刘海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袁立新

律师、刘海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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