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申报时间 2016 年 4 月 20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联系人 刘惠萍
联系电话 025-8338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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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56
注册资本 16,122.1848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 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润麒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龙昌明
实际控制人 龙昌明
联系人 蒋悦
联系电话 025-6853192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9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10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 年度报告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披露
2013 年度报告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5 月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29 日、2013 年 7 月 18 日至 19 日、2013 年 12 月 25 日至 26 日、
况
2014 年 7 月 16 日至 17 日、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20 日、2016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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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月 19 日至 20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
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2014 年 9 月 18 日,保荐代表人对安谋咨询(上海)有限公
司投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事项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经核查,光一科技研发部门使用了 ARM 架构的 MCU,在基
于 Linux 开源平台上进行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编译工具集采用
了 Mentor Graphics 提供的免费软件 Sourcery CodeBench Lite
Edition,从未安装、使用安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及的软件
开发工具 MDK 和 ADS1.2。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2013 年 12 月 3 日、
2014 年 4 月 9 日、2015 年 1 月 23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 4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督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督促公司修订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管理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问责机制》、《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并修订《公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司章程》。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35,429.12 万
元,投资于“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能扩大建设项目”和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已累计使用 25,678.22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8,204.35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此外,公司从“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
情况 统产能扩大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中,使用 3,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
月,该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1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从“电
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能扩大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闲置募
集资金中,继续使用 3,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
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光一科技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股东大会情况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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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2 年度,保荐机构于 10 月 30 日对发行人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2 年度,保荐机构于 10 月 30 日对发行人拟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2 年度,保荐机构于 10 月 30 日对发行人拟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1 月 11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独立意见;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19 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19 日对发行人 2012 年度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22 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9 月 27 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发表独立意见;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10 月 15 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11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和自有资金向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增资并受让部分股权发表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独立意见;
意见情况
2013 年度,保荐机构于 12 月 3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4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9 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014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9 日对发行人 2013 年度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2014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9 日对发行人拟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4 年度,保荐机构于 8 月 7 日对发行人拟出售资产暨关联
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2014 年度,保荐机构于 8 月 18 日对发行人使用超募资金支
付收购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股权部分现金对价发表独立意见;
2014 年度,保荐机构于 10 月 9 日对发行人拟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于 2 月 6 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设立合伙企业发表独立意见;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3 日对发行人拟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21 日对发行人 2014 年度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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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21 日对发行人 201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于 6 月 3 日对发行人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于 10 月 8 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16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拟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2016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016 年度,保荐机构于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15 年度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无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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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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