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公司向十股东借款不超过1亿元人民
币,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自实际放款之
日起算),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分批分期借款。该额度有效期三年,在
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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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生 苏武俊 张江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