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16-026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属于利益关联方,股东邹左军、刘希、庄
献民回避表决《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6 年度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5 年度奖励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4)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海淀花园饭店会议中心五层第五会议室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左军先生
(7) 会议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网站公告了《北
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309,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768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13 人,代表股份 168,783,48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7.55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2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06%。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它股东为 17 人,代表股份 6,678,77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
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69,305,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4,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05,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4,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05,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6,674,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05,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4,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306,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5,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5%;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05,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4,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05,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74,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6 年度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
议案》;
关联股东邹左军、刘希、庄献民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106,795,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8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1%;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5%。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 2015 年度奖励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邹左军、刘希、庄献民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95,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
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84%;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1%;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5%。
公司独立董事胡春生先生、张先云先生、姜韬先生分别在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现场作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6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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