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师斌)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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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独立董事,在过去的 2015 年,本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任期内公司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

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勤勉地

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将 2015 年度任期内本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勤勉履行职责,依法出席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并以谨慎的态度

行使了表决权。2015 年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 2 次董事会。具体出

席会议情况述职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本报告期应参 以通讯方式参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加董事会次数 加次数

吴师斌 2 2 0 0 0否

2、经审核认为,任期内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2015 年度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在任期内对

2015 年度公司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5 年 1 月 1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部分议

案审议的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并经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拟推选李永东先生、汪斌先生、曹斌先生、魏翔

先生、李锐女士、邓顶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拟推选木利民先生、杨昌辉女士、张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一致认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

未发现近三年内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情形。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详细了解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

社会兼职等情况,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

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4)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是结合当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薪酬的平均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公

司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此次修订《章程》的议案。

(二)2015 年 1 月 26 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

商确定。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控股孙公司吉林市辉隆肥业有限公司出

售其持有的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05%股权的议案。

三、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日常沟通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在任期内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

了多次现场考察,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和高管团队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获知公司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客观地、有

针对性地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

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使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加强自身专业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本人积极参加证监

会、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证监会、安徽省证监局以及深证

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尤其加深对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

解,以增强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以及进一步提高

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

开 1 次会议,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独立董事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wushibinlawer@sina.com

本人已于 2015 年 2 月 2 日正式卸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离任战

略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务,本人将继续关心和关

注公司的发展,在此,我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我履

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独立董事:吴师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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