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也未发生每笔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
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实
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健康发
展。
五、关于公司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5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
地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的相关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管2015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能够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和调查陈东东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陈东东先生拥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资
格和能力;未发现陈东东有《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况;其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
陈东东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陈东东先生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潘玲曼 陈文彬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