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度工作报告
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
者利益出发,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监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一、 监事会2015年度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9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会议届次 会议议案
1、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 2014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 2015 年薪酬计划>的议
第二届监事会
2015 年 2 月 3 日 案》
第二次会议
3、《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
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
2015 年 5 月 5 日
第三次会议 更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1、《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2015 年 5 月 26 日
第四次会议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
2015 年 8 月 13 日
第五次会议 财的议案》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
第二届监事会
2015 年 8 月 20 日 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第六次会议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5 年 10 月 29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三季度
日 第七次会议 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第二届监事会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5 年 11 月 1 日
第八次会议 2、《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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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26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1、《关于参与竞拍办公房产的议案》
日 第九次会议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
2015 年 12 月 11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授予数量的议案》
日 第十次会议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 监事会对 2015年度公司运行的核查意见
1、公司依法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依法经营,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利于股东对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正确理解。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15年,公司无资产收购、出售、资产置换抵押行为,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
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4、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
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是正常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
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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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
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
(一) 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发表
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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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上述人员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相关事宜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陈瑞林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无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
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激励对象,
其所获授权益与其职务相匹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计划
2016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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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监督,以便使其决策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合法。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履行程序的规范
性、合法性,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内控措施的有效执行,降低和防
范公司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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