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1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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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四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4,834,177股,占上市

1

公司总股份的32.14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619,52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32.0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4,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0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2,75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1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1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4,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106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该议案的同时,审议了以下内容: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

报告全文》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

报告全文》第九节“公司治理”八、“监事会履职情况”;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报

告全文》第十节“财务报告”;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 年年度报

告全文》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九、“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2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

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股份数 64,591,422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619,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689%;反对 214,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5755%;反对 214,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42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融资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834,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殷长龙、方啸中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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