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更名为“广联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
的《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4月20日至21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服务。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
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1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5,060,55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280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3,737,2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2%。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151,72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36%。
4.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贵公司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广联达2015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9.9987%;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8,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3%;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8,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92,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14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以及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789,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肖 微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叶军莉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赵吉奎___________
2016 年 4 月 2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