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马鞍山方
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马鞍山
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本年度发生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2015 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担保事项。公司分别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同盛环件
股份有限公司和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 4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的信用额度担
保(包括前期担保额度在内)。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
的审批程序,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其
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损失的情形。
2、经审查,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经审查,201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
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
关的风险。
二、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2015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
考核激励规定等执行,制定制度、考核激励规定等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
产经营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
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五、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导致带强调事项段的
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为: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方圆支承公司母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账面价值 9,471,984.78 元,相应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重组(方圆支承公司向新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
抵扣。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 1 月 12 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 3 月 4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430 号文《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该重
组事项所发行股份购买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
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过户手续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已办理完毕。
我们认可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同意董事会说明。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将督促董事会与管理层采取措施,推动相关事
项的解决。希望公司董事会尽快针对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指出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
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提名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本次会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我们对各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
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发现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因此,同意将该《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选
举。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茅仲文
郝淑红
周逢满
洪荣晶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