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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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

在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

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不得以捐赠为名

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

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

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

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

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

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

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

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

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在捐赠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监管审批或备

案程序之后,再按如下标准执行:

1、单笔金额 30 万元(含)以下的,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单笔金额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含)以下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3、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4、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后,新增发生的任何一笔捐

赠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

赠并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公司人力行政部拟定捐赠方案,由资金财务部

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

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

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的须及时上报公司证券

事务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公司人力行政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

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同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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