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锦圣基金”)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淄博金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及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山东金
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了《业绩补偿及股权质押协议》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锦圣基金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及股权质押协议》,有利于担
保相关业绩承诺方履行标的公司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
(2015-2017 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的业绩补偿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
联交易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建平
倪浩嫣
赵 耀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