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业绩补偿及股权质押协议》,我们认为公司签署该协议有利于公司
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有利于担保相关业绩承诺方履行其向本公司应予承担的业
绩承诺及补偿义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及
股权质押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建平
倪浩嫣
赵 耀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