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
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
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
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办法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