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6)00581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6)00581 号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
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
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一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
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
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
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南京
2016 年 4 月 19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4 号《关于核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00 万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69 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2,100,000.00 元,扣除承
销费和保荐费 31,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01,100,000.00 元,另扣除审计费、律师
费、股票登记费及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12,802,143.29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88,297,856.7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天衡验字(2015)02163 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剩余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88,297,856.71 元,暂时存放在公司的一般账户,详见下表: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银行账号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 14010154500000116 301,588,755.66
注: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收到的扣除承销费和保荐
费 31,000,000.00 元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301,100,000.00 元 暂 时 存 放 在 上 述 账 户 中 , 差 额
488,755.66元系该账户2015年12月31日的一般存款余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以便于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016 年 1 月 29 日, 公司分别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及保荐机构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附表《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5年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
露违规情形。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