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步步
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步高”)2013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步步高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一)“连锁超市发展项目”的变更情况
1、变更原因
因部分拟开设门店的合作方条件发生变化,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保
持公司门店发展进度,步步高拟在“连锁超市发展项目”实施内容仍为开设连锁
门店的原则下,变更部分门店项目,具体原因如下:
(1)同一城市内,因商圈位置、物业位置更优越,故以新项目替换原计划
项目;
(2)因公司对各个城市综合发展战略的调整,原计划在某一城市新开门店
项目暂不投入,而以其他城市成熟项目替换;
(3)根据项目进场进度,现因项目物业方原因导致项目将无法按时正常交
付,而可替换项目已达到交付条件,则进行项目替换。
2、变更情况
(1)原拟使用资金 1,485 万元开设桂林百年汇店和已开设的四川沙河国际
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1,078 万元,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 1,788 万元,统
一变更为拟使用资金 6,742 万元投资开设桂林财富商业城项目,该项目由广西步
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作。
(2)原拟使用资金 2,499 万元开设上饶横峰店,现变更为拟使用资金 3,778
1
万元投资开设耒阳鑫汇国际项目,该项目由衡阳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
作。
3、变更后项目经济指标
本次变更后,“连锁超市发展项目”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4.19%,投资回
收期为 5.27 年(不含建设期)。公司将根据门店开设进度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
用,资金不足时将用自有资金补足。
(二)审议程序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
(三)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
用》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核查了步步高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
的相关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四)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步步高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
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下,步步高拟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
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理财产品品种
2
公司不得将该等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
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的有关规定。
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2、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3、购买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4、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
名称、额度、期限等。
(二)审议程序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步步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
资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核查了步步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五)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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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步步高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荐机构同意步
步高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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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邹明春 黄 斌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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