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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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0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

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68,593,2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5 元(含税),共计分配 20,144,492.25 元。

(一)经审慎分析公司经营环境、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

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需要、股东诉求等因素,分

配预案既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股东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

期望,并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以及《招股说明书》“股东未来

的分红回报规划”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

和比例明确且清晰,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中介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我们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多年的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

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注重和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良好

的职业操守,该事务所顺利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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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监事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第五届董事、监事薪酬考核方案》,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

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有助于调动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增加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增加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及

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此次增加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龙岩畅

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未涉及调整的控股子公

司担保事项仍按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我们认为:目前,龙

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正处于扩大生产规模期,资金需求量大,由公司为

其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将能便于其获得银行融资,满足其资金需求,

促进其所属项目的顺利运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整体利益。本次新增

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

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

营。

(二)我们同时提醒公司,在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需要

求前述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公平、对等原则,依据其持股比例提供相

应担保或反担保。

(三)经审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执行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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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始终坚持以风险为导向,持续建立健全

内控体系,不断强化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内控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该报告真实、客观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同意公司披露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六、关于对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

审慎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我们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

料进行核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就报告期内(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现就核查结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公司合并报表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发生的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

的担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已审批对外担保

总余额为 51,995.00 万元,担保总余额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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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38.10%。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 46,995.00 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

5,000.00 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34.44%。无逾期担保。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或

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对外

担保事项均按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郭 平 黄衍电 王 克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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