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等相
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
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
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
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
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
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 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
接投诉;
(三)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
议。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
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
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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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
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
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
信誉不被损害。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
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
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
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受理的投诉,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
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及
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的,
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
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
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
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
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处理投诉工作结
束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
资料整理归档。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
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
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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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
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
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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