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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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
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
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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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全部自动解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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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日常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
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条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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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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