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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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证券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

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

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担任,但

是监事不得兼任;

(四)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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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原则

上不应由董事长、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

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在

董事会审议其受聘方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

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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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半个月以内的,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

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

确需辞职或离职的,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提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

项。

第十四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其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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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临时指定的

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超过

半个月的,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的情况说

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等情况书面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和其他文件;

(二) 协调和办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承办董事长交办的工作;

(三) 负责公司股证事务的管理工作;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由董事会组织

的其他会议,负责起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报告、决议、纪

要、通知等文件,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真实和完整;

(六)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七)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八)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和投

资人带来损失;

(九) 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

(十)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一) 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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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二) 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

宜;

(十三) 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

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十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十五) 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及职权。董事会

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

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调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

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

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公司董监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应设立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备

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公司应编制

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

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制度,

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

相应责任;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

取相关信息。公司应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明确公司及其董监高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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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

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不应低于

公司副总裁的平均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长期激励计

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

露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

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

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

上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并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履职报告书应对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客观反映其履

职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

职降薪、限制股权激励、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

单处或并处)等内部问责措施:

(一) 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一年内多次存在披露信息不完

整、不准确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以新闻发布、答记

者问、股东大会领导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未及时关注

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和涉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

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时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二) 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等制度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

组成结构或董监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

到及时纠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

相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大

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

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

规定保存等。

(三)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包括投资者热线电话长

期无人接听,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

化;对公司董监高持股缺乏管理,董监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

规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导致内

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多次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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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管部门

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

报告;不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

公司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风险时,未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等。

(五) 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作违

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

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

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露公

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等。

第二十七条 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对董事会秘书进行问责时,董事会秘书有权进

行陈述申辩。董事会秘书能证明对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不知情或不

属于其职责范围,或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后提请公司及时予以

纠正,或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免责;董

事会秘书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时,明确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

理层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但未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董事会秘书明知公司相关

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仍发起提议的,应当从重问责,董事会秘书将部

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一旦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仍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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