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副总经理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高中岷先生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高中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
鉴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