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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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2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

为 4,3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6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67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 228,552,000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1、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

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

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

况,也未发生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4,3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1 名,为法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明细表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汕头市锦煌投 股份质押

1 21,600,000 4,320,000

资有限公司 17,280,000 股

合 计 21,600,000 4,320,000

注:1、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本可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解除限售,由于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

前述日期内未能解禁。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接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通知,

其已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将股权质押解除,股票不能解禁的因素已经消除。故汕

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本次解除限售,其余 80%继续

限售。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 号精神,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持股 5%以上公司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且需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

计划。因此,上表中持股 5%以上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东

在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此条款。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光华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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