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6-04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4、6、8、9、10、11、12、13、14、15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中,议案14为累积投票制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星期四)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 B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葛亚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369,406,3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74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397,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7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7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选举两名股东代表监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第 14 项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公司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累积表决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
数 369,406,316 股×2 名=738,812,632 票,其中,参会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股份
数 9,976,900 股×2 名=19,953,800 票。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2,3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398,816 股,反对 7,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9,400 股,反对 7,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7、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置海螺型材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8、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359,429,41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风神和南昌中昊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关联互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359,429,41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南化工提供关联互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359,429,41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申维武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9,398,81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9,4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
(2)选举夏小报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9,398,81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69,4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马永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9,401,816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2,400 股,反对 4,000 股,弃权
50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