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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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对新朋股份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9]1317 号”《关于核准上海新

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7,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19.38 元,募集资金总额

145,35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6,99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为

138,360.00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68,930.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

报字(2009)第 2478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实行专人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1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及保

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5 年 7 月 10 日,该项目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

全部使用完毕。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办理完账户注销事宜。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成,累计使

用募集资金 125,176.68 万元,其中包括使用的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

费后净额 69.46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24,007.12 万元,占募集资金净

额 17.35%。其中剩余超募资金余额为 13,252.78 万元;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

后的净额 10,754.34 万元,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余额中以定期存款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或银行理财产品形

式存放的款项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华新支行 32743608010211603 185,112,353.16 185,000,000.00

中国银行青浦支行 448159257147 11,679.81 0

兴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 216400100100014312 39,208,769.79 38,000,000.00

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3030111001730 15,738,379.26 15,600,000.00

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 583362471895 0 0

合计 240,071,182.02 238,600,000.00

三、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一)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

69,430.00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360.00 万元,超募

资金为 68,930.00 万元。公司超募资金投资使用情况如下:

1、经公司 2010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5%股权,收购价为

2,577.22 万元。

2、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 10,000.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截至 201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已如期归还全部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经公司 2010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收购上海誉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新科路

588 号的厂房及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共计 21,838.61 平方

米,收购价 6,100.00 万元。2010 年 9 月公司已支付全部交易款项并取得了青浦

区青浦镇新科路 588 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沪房地青字(2010)第 012377 号)。

4、经公司 2010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追加

投资 7,000.00 万元用于等离子电视屏散热板及复印机架等冲压件生产线技改项

目的厂房基建及设备投资。

5、经公司 2010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 9,000.00 万元用于功能型精密通信

机柜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厂房基建及设备投资。

6、经公司 2011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 5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追加投资 6,500.00 万元用于等离子电视屏散热板及复印机架等冲压件生产线

技改项目的基建和设备投资。

7、经公司 2011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追加投资 6,500.00 万元用于汽车模具及冲压件生产线项目的基建和配套设施建

设。该投资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经公司 2011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0,00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款项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实际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9、经公司 2013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 29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 8,000.00 万元在中国长沙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主要购买土地和建设厂房,为公司汽车零部件业务在长沙提供生产、物流及

仓储用地。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扣除上述项目投资总额 55,677.22 万元,剩余超募

资金余额为 13,252.78 万元。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

定,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

经营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3,252.78 万元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68,930.00 万元,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13,252.78 万元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比约为 19.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 30%”之规定。

四、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满足

公司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承诺

上市公司对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同时承诺:在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13,252.78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使用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行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将13,252.78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

使用13,252.78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行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13,252.78万

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对新朋股份将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新朋股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新朋股

份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

经营效率的提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新朋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必要的承诺事项,

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新朋股份使用13,252.78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庆刚

尤墩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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