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我们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的相关材料,经审阅并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
报,现发表对该事项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冀中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后认为:该关联交易对交易
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这些日常
关联交易,保证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交易公平、合
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该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由于该事项属于关
联交易,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史际春 戴金平 杨有红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