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冶: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4-21 01: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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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 0 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2 0 16 年 第 一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 0 16 年 第 一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燕律师、李婕妤律师、施军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上述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审议通过

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列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股东授权委托书

及股东大会回执格式文本。

3、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上述大会通知、补充通知合称“会议通知”),同意将控股股东中国冶金科工集团

有限公司提议的《关于中国中冶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

中冶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中国中冶 2016 年度境内债券注册发行

计划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议其他事项未作

变动。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 28 号中冶大厦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3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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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国文清董事长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执行董事、总裁张兆祥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604,370,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9569%。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267,013,072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7,357,070 股。

2、出席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267,013,072 股,占公司境内上市内资股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404%。

3、出席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334,953,070 股,占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6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与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A 股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的网络投票视同在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网络投票;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

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

(2)《关于调整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2.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4

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5 发行数量

2.6 募集资金投向

2.7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2.8 限售期

2.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6)《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7)《关于中国中冶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中国中冶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关于中国中冶 2016 年度境内债券注册发行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1、4、5、7、8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上述第 2、3、6、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5

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持表决权过三分之二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2、关于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1.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1.2 发行方式

1.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5 发行数量

1.6 募集资金投向

1.7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1.8 限售期

1.9 上市地点

1.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2)《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三

分之二同意,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3、关于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6

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1.2 发行方式

1.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5 发行数量

1.6 募集资金投向

1.7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1.8 限售期

1.9 上市地点

1.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2)《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三

分之二同意,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7

关于中国中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8

关于 中国中冶股 东大会 的法律 意兕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⒛ 16年 第一次 A股 类别股东大会及 ⒛ 1θ 年第一次 H股

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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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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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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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妤

经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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