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保荐人 傅承,陈佳
被保荐公司名称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青松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发展大厦 B 座
联系电话 010-68466145
联系人 王燕云、李冰冰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华
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公司”或“发行人”)2014 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电重工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1 根据华电重工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已与华电重工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2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与华电重工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3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持续督导工作
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4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对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项。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现场回访交流、现
6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场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督导义务。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督导并核查了华电重工执行公司章程、三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度的履行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8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进行了核查。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9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10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11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未
12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发生该等情况。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
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关承诺。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 未
14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发生该等情况。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未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发生此类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16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华电重工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查的事项发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华电重工 2015 年度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招商证券认为,华电重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上
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