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1: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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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保荐人 傅承,陈佳

被保荐公司名称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青松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发展大厦 B 座

联系电话 010-68466145

联系人 王燕云、李冰冰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华

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公司”或“发行人”)2014 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电重工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1 根据华电重工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已与华电重工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2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与华电重工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3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持续督导工作

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4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对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

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项。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现场回访交流、现

6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场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督导义务。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督导并核查了华电重工执行公司章程、三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制度的履行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8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进行了核查。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9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10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11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未

12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发生该等情况。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

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关承诺。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 未

14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发生该等情况。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电重工未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发生此类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16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华电重工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查的事项发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华电重工 2015 年度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招商证券认为,华电重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上

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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