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电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华
电重工本次对外担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重工”)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5,000 万元,根据银行要求,需要提供相关担保,曹妃甸重
工就上述事宜向公司申请担保。作为曹妃甸重工的唯一股东,为解决曹妃甸重工
资金需求问题,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地完成 2016 年的经营计划,公司
拟就其 1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向银行提供担保。
1、担保的原因
(1)担保项下的借款利率可较基准下浮 10%,可以节省财务费用,优化融
资结构。曹妃甸重工拟以本次担保贷款置换海上平台的长期贷款,预计可节省财
务费用 60 万元。
(2)曹妃甸重工的抵押贷款合同将在 2016 年 7 月到期,拟以本次担保贷款
取代该部分抵押贷款,预计可节省相关咨询费、验资费等费用约 20 万元。
(3)根据曹妃甸重工市场开拓情况,其独立承揽的外部项目比重有所增加,
资金周转压力较大。本次担保项下的授信可为曹妃甸重工提供部分贷款及银行承
兑汇票等支持,同时可释放因开立承兑而冻结的保证存款,进一步补充其营运资
金。
2、担保方案
担保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5,000 万元;
担保期限:与银行综合授信协议一致;
担保费用:无;
担保协议:除上述担保内容外,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约定由公司、曹
妃甸重工、银行等三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审议权限: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不属于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且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次担保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3、银行授信使用计划
本次 15,000 万元银行授信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办理承兑汇票。
4、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曹妃甸重工向银行申请 1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可以加强曹
妃甸重工独立承揽外部项目能力,减少财务费用,缓解其资金压力,有益于曹妃
甸重工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次担保 1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4%,比例较小,
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另外,曹妃甸重工经营
状况不断改善,其申请的信用额度和经营实际相匹配,代偿风险较小。
(二)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 15,000 万元,根据银行要求,需要提供相关担保,重工机械就上述事
宜向公司申请担保。作为重工机械的唯一股东,为解决重工机械资金需求问题,
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地完成 2016 年的经营计划,公司拟就其 1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向银行提供担保。
1、担保的原因
重工机械 1.5 亿元银行综合授信即将到期,根据其在 2015 年独立承揽的外
部项目情况,届时重工机械将出现资金缺口。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重工机械需
要在上述授信到期后继续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5 亿元,以满足流动资金贷款、
开立保函、承兑汇票等需要。根据银行有关要求,需要提供相关担保。
2、担保方案
担保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5,000 万元;
担保期限:与银行综合授信期限一致;
担保费用:本次担保不向重工机械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协议:除上述担保内容外,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约定由公司、重
工机械、银行等三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审议权限: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不属于关联
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次
担保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3、银行授信使用计划
本次 15,000 万元银行授信的结构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8,000 万元,保函和
承兑汇票额度 7,000 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4、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重工机械向银行申请 15,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可以加强重工
机械独立承揽外部项目能力,缓解其资金压力,有益于重工机械持续稳定发展,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次担保 1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4%,比例较小,
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另外,重工机械经营状
况不断改善,其申请的信用额度和经营实际相匹配,代偿风险较小。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98000002323
注册地址:河北省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韦公勋
注册资金:36,2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9 年 5 月 20 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大、中型火电、水电、风电、核电、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
港口、交通、市政、冶金、建材、海洋工程、粮食行业的设备、散装物料输送系
统、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起重机械和钢结构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相关
工程设计、施工和总承包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配件供应、货物进出口业务
股权结构:法人股东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00%
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曹妃甸重工的资产总额为
11.40 亿元,净资产为 3.90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65.78%。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4.91 亿元,净利润为 1,356.77 万元
(二)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61250792P
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景顺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华
注册资金:22,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9 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起重运输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金属结
构制品、发电成套设备制造;机电工程承包;机电工程产品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
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股权结构:法人股东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00%
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重工机械的资产总额为 6.90
亿元,净资产为 3.49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49.48%;2015 年实现净利润 2,036.62
万元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6 年 4 月 20 日,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15,000 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15,000 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本次担保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 30,800 万元(不含本
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9%。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为 30,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9%。目前在保项
目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代偿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
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担保
事项已经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华电重工本次对外担保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