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移动: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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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移动 公告编号:2016-050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信移动”或“上市公

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以电话、邮件、

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姚友厚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的认真自查论证

后,认为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孟宪民、王冰、沈文、温剑锋、崔雪文、厦门荣信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荣信博”)、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安金

信”)及上海允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允程”,系“允程鸣人一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等 8 名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方梦幻文

1

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

称“标的资产”,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公司拟

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 99,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的 100%(以下简称“本次配套融资”,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称为“本次交

易”)。本次交易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不以本次配套融资的实施为前

提,本次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东方梦幻全体股东,即孟宪民、王冰、

沈文、温剑锋、崔雪文、荣信博、济安金信及上海允程。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东方梦幻 100%股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审计、

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恒信移动和交

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

根据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拟

收购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

报字(2016)第 2016 号),标的资产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评估值为 114,372.97 万元。结合东方梦幻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后新增实收资本

14,700 万元货币资金的情况,经恒信移动和交易对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确定为 129,000 万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对价支付方式及发行方式

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即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东方梦幻 100%股

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4、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每股面值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5、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即东方梦幻全体股东孟

宪民、王冰、沈文、温剑锋、崔雪文、荣信博、济安金信及上海允程。其中,公

司向上海允程发行的股份届时将登记在其管理的允程鸣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下。

前述各方以其各自持有的东方梦幻股权为对价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6、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恒信移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2 月 25 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该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恒信移动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29.67 元/股。经恒信移动与交易对方协商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29.67 元/股。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下同)期间,恒信移动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7、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

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恒信移动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恒信移动的股票价格相比上述发行价格发生重大

变化的,恒信移动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

格不做调整。

(2)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恒信移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

(3) 可调价期间

恒信移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前。

(4) 调价触发条件

i.可调价期间内,创业板指(3990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恒信移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的收盘点数(即 2897.57 点)跌幅超过 10%;或

ii.可调价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批发零售指数(39923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恒信移动因本次交易首

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5 年 11 月 25 日)的收盘点数(即 2497.42 点)跌幅超过 10%。

上述 i、ii 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同一个交易日。

(5) 调价基准日/调价触发日

可调价期间内,“(4)调价触发条件”中 i 或 ii 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的任一

交易日当日,调价基准日与调价触发日为同一日。

(6) 发行价格调整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恒信移动有权在调价触发日出现后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

整。

恒信移动董事会决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

日和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最低者的 90%。

若恒信移动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的,恒信移动后续不得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 发行股份数量的调整

如果恒信移动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恒信移动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如按前述公式计算

4

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按照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29,000 万元计算,恒信移动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

股份数量合计为 43,478,256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交

易方案为准。其中,向孟宪民发行 15,301,003 股、向王冰发行 14,464,882 股、

向沈文发行 2,006,688 股、向温剑锋发行 1,337,792 股、向崔雪文发行 334,448

股、向荣信博发行 6,688,963 股、向济安金信发行 1,672,240 股、向上海允程发

行 1,672,240 股。

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发生格调整的,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份数

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恒信移动如有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9、 股份锁定期

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或其各自在《盈利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以较晚日为准)前不转让。

若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孟宪民基于本次交易取

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恒信移动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恒

信移动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恒信移动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

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 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自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包含当日)止

的期间)净资产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盈利导致净资产增加等情形)的,则

增加部分归恒信移动所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净资产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

造成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等情形)的,则在净资产减少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 30 日

内,由交易对方按照其所持东方梦幻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恒信移动一次性全额

补足。

其中,交割日系指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股权过户至恒信移动名下且标的公司

换领新的营业执照之日。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 标的资产权属转移及违约责任

自交割日起,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由交易对方转

由恒信移动享有和承担。

除不可抗力以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存

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

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金。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本次配套融资

1、 发行方式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份。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6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5 名的特定投资者,其以现金方式认购本

次配套融资发行的新增股份。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4、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本

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确定: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

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日(本次配套融资的新增股份登记至认购对象名下之日,

下同)期间,恒信移动如有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5、 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融资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99,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恒信移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根

据询价结果由恒信移动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

商确定。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日期间,恒信移动如有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配套融资发行价

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6、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主要用于版权

影视作品制作项目、圆明园及史前海洋的主题数据资产建设项目、全息动漫探索

7

乐园建设及运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有利于提高本次重组的整合绩效,

利用标的公司技术优势和产业积累把握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提升行业地位并进

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

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募集的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类型 预计总投资额

号 入额

1 版权影视作品制作 65,000 45,000

2 圆明园及史前海洋的主题数据资产建设 20,000 20,000

3 全息动漫探索乐园建设及运营 15,000 15,000

4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19,000 19,000

合计 119,000 99,000

若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数额,恒信移

动将根据实际募集配套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

决定募集配套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募集

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恒信移动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到位时间与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恒信移动将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筹

措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予以全额置换。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7、 股份锁定期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认购对象取得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本次配套融资

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的,本次配套融资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

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配套融资项下认购对象由于恒信移动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恒信移动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

8

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恒信移动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

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9、 上市安排

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 决议有效期

本次配套融资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已取得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必要

资质、许可证书;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

批事项,已在《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东方梦幻 100%

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东方梦幻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

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

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恒信移动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恒信

移动进一步加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恒信移动继续保持独立性、规范

并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9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孟宪民系恒信移动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荣信博的部分合伙人目前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恒信移动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有限合伙人孟楠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宪民之子。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冰预计将直接持有恒信移动 5%以上股份并被提名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可能被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董事,且该事项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发生,王冰构成上市公司潜在关联自然人,与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

此外,公司董事潘超同时担任东方梦幻董事、首席内容官,东方梦幻构成上

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基于上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编制《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批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出具的《东方

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50176 号)及《恒

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50252 号)、批准北京

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为本次交易出具的《恒信移

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评

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16)第 2016 号)。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卓信大华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公司出具了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

估项目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16)第 2016 号)。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后,现就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

表如下意见:

(一) 评估机构具有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卓信大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

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正常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

办评估师与本公司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他各方均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

的现实及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卓信大华采用了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股权价

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一致。

(四)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

产定价公允。

11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

定交易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对价股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

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孟宪民、王冰、沈文、温剑锋、崔雪文、荣信博、济安金信、上

海允程及东方梦幻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孟宪民、王冰、沈文、温剑锋、崔雪文、荣信博、济安金信及上

海允程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恒信移动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须获得恒信移动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取得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核准后方可实施。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监事

会及全体监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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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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