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收到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将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及相
关会议资料,我们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向孟宪民、王冰、沈文、温剑锋、崔
雪文、厦门荣信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
允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
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相
关审计、评估报告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资料, 基于独
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
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同意
将上述报告书、协议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3、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我们同意将上述
报告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1
基于上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汪军民 刘登清 杨文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