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
“本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公
司”、或“发行人”)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浙江龙盛进行持
续督导,现就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之日(2015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方面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1 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报告期浙江龙盛未发生
2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需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报告期浙江龙盛或相关
3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促浙江龙盛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员遵守相关规定,并切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1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
督促浙江龙盛严格执行
5 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公司治理制度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督促浙江龙盛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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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内部控制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督促浙江龙盛严格执行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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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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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行事前审阅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行事前审阅的,在浙江
9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龙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有关文件的审阅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浙江龙盛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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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该等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报告期浙江龙盛及控股
11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报告期浙江龙盛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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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 该等重大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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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报告期浙江龙盛不存在
13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该等情形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报告期浙江龙盛不存在
14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该等情形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
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对照发行人的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定期取得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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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发
行人相关承诺的实施情
况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对浙江龙盛已披露的信息均进行了审阅,认为已披露的
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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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检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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