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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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

“本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公

司”、或“发行人”)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浙江龙盛进行持

续督导,现就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之日(2015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方面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1 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报告期浙江龙盛未发生

2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 需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报告期浙江龙盛或相关

3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促浙江龙盛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员遵守相关规定,并切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1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

督促浙江龙盛严格执行

5 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公司治理制度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督促浙江龙盛严格执行

6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内部控制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督促浙江龙盛严格执行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7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

8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行事前审阅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行事前审阅的,在浙江

9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龙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有关文件的审阅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浙江龙盛未发生

10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该等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报告期浙江龙盛及控股

11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报告期浙江龙盛未发生

12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 该等重大事项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2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报告期浙江龙盛不存在

13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该等情形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报告期浙江龙盛不存在

14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该等情形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

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对照发行人的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定期取得并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

15

承诺事项 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发

行人相关承诺的实施情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对浙江龙盛已披露的信息均进行了审阅,认为已披露的

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检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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