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6-021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才泓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1
号),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利信”)向募集
配套资金认购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龙萍非公开发行204,462,600股
新股以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244,999,348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214,599,348元。2016年4月1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210666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的规定,
飞利信、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20000000920100010352286 , 截 止 2016 年 4 月 12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
129,604.9348万元(包含应付给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合计人
民币39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云计算平台项目、大数据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610999662,截止2016年04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2,250.00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飞利信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对价,具体用以支付购买
精图信息100%股权、杰东控制100%股权、欧飞凌通讯100%股权的现金对价部分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江亮君、孙菊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西南证券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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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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