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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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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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164 号
致: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
园 5 栋六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
充通知的公告》”)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资格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2016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董事会收到持有占公司总股本 16.17%股份的股东
夏传武先生提交的《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夏传武先生根
据有关规定申请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作
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告了《补充通知的公告》,
该《补充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 5 栋六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夏传武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以下同)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资格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12,390,716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88,946 股。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185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179,6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1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
知的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对影响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相
关议案的投票情况单独进行了统计。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
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
于调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第二次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第
二次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对公司拟实施
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名称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第二次调整)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关于修订〈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等
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中的《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第二次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第二次调
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对公司拟实施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名称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第二次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 2015 年
度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
于修订〈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为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贺秋平
于进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4 月 20 日